政府表明,即使法庭裁定要保障同性婚姻,政府都不同意賦予跟異性婚姻完全相等的婚姻權益,如何執行應由政府和立法會處理。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指,政府只有保障異性婚姻自由的憲制責任,可以但不必推行同性婚姻。法官周家明問就算《基本法》第37條保障的是異性婚姻,惟條文哪裏允許歧視同性伴侶,黃指申請人未能從其他條文找出同性婚權的根據;而區別對待同性伴侶,是為免削弱傳統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獨特地位,屬合理目的。
申請人質疑《婚姻條例》限定本港進行基督教式婚禮,侵犯信仰自由。黃回應說准許同性婚姻也會侵犯反對者信仰,信仰自由概念無助化解衝突,必須回歸婚姻權的法律尋找答案。黃又指異性婚姻非基督教獨有,而是歷來所有宗教或世俗婚姻共有,直至2001年荷蘭才成為首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目前聯合國193個成員國,僅不足30個准許同性結合。
案件編號:HCAL1077/18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