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多媒體科(1070)及TCL通訊(2618)公佈,主席兼執行董事李東生被東區裁判法院罰款合共一萬港元,並判令就十六份傳票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支付費用。
公佈指出,李東生於2008年11月5日至2011年6月22日期間,在不同場合發生之四項股份交易之權益,逾期作出披露。李東生解釋,由於過往用作識別其利益及作出相關披露之流程存在不足而造成,他無意向股東及公眾隱瞞任何資料。現已改善了披露流程。兩公司認為該裁決不會影響李東生繼續履行其作為TCL多媒體及TCL通訊各自主席兼執行董事之職責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