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權轉移可救古跡?

蘋果日報 2002/01/05 00:00


城巿大學社會科學學部講師 吳家鎚
日前,政府規劃地政局長曾俊華表示,政府考慮引入新建議—「轉移發展權益」計劃以加強保存古迹文物。使用發展權轉移的方式允許古迹擁有人,將法定允許的發展權從保存建築物所在地移轉到另一地區上。此計劃的目標相信有三:強化特首提出發展香港旅遊業;配合市區重建局的重建工作;以及保護既存歷史文物資產。

可帶來經濟利益
從新的計劃當中,我們清楚看到政府卻帶引出一個新的觀點:「保存古迹可以帶來經濟上的利益」。以往保存古迹被認為是阻礙地區發展的元兇,現時歐美各國的經驗卻告訴我們保存古迹文物作為地區發展策略中其中一個重要的規劃,不但可以活化地方,也可能因此而帶動經濟復甦。但是經驗亦告訴我們,例如過往在美國西雅圖及三藩市的發展權轉移計劃中,市政府的主要目標是要在財務上更能吸引歷史文物資產擁有人保存其建築物,如此一來,卻產生兩個問題:第一,允許容納轉移權的地區有更高的密度與高度,經常引發抗議;第二,發展權轉移若限制面積轉移的地區不能高密度的開發,則顯然地發展權轉移對歷史古迹建築物的擁有人而言並不甚具價值。因此,隨着發展權轉移市場的大量縮減,地產發展商,古迹擁有人寧可拆除房子、古迹,而不會採用發展權轉移以保留房子及古迹。
由此可見,新的建議希望利用經濟誘因,增加保存古物古迹的意願,但從美國的負面經驗告訴我們,保存古迹文物要有一個整合計劃,其範疇卻不能只着眼於如何保存古迹文物,相反要與整體的地區發展、重建計劃互相配合,策略上又能提供新的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機會。
仍處於被動角色
其次,對於政府形容這新構思是一個雙贏方案,政府或社會可以毋須付出代價購買或收回有關建築物,便可達到保存文物的目的。對此筆者不表同意,因從以上的觀念可看出香港政府對文物保護,仍是處於被動角色,事實上發展權轉移只是其中一種保存文物方法,當中涉及其他相關輔助性立法:如發展權轉移的市場控制方式,法例中對古迹物權的修訂、估價方式、補償方式、補償措施等,都需要政府、市民、發展商、保護文物組織、市區重建局等人及機構,加以討論及修訂,以確立古迹保存的重要性。
真正能保護這些歷史古迹的力量是建基於政府的政策及保存法例支持之上;而更重要的是,政府不能讓古迹聽天由命,除了頒布保存法令外,保存古迹必經過有系統的規劃,市民參與以及持續的維修保養,因此,香港政府也不妨參考英國的保存古迹文物的模式:除法規外,亦相當強調「民間團體的自動參與維護工作」,使政府與民間組織對保存古迹文物的益處得以聯結,共同創造豐富的生活環境,要達致這階段,先決的條件是先教育各年齡的市民,認識到保存古迹文物的重要性,並建立市民對保存歷史資產的榮耀感,而並非單靠經濟誘因便成,政府更是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