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收購的原因,是因為中華汽車持有大量現金,但並沒有有效運用。雖然最終收購行動被否決,但亦迫使中巴派發每股18元的特別股息。
其實在一般收購行動之中,收購者的作價通常是高於公司股價的,這樣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才會有誘因把股份出售。正如最近中海油(883)、中石油(857)收購海外的石油公司,都要提出比市價為高的溢價,究其原因,是被收購的公司均有實質盈利支持。
如果收購價是低於其市價,原因只會有兩個:1.被收購公司可能年年虧損,沒有盈利,所以作價不是基於盈利,而是基於公司的資產淨值;2.明知收購不會成功,但希望透過收購行動阻撓「成功要約人士」行使對董事局的控制權,因而對股東構成風險的憂慮。而新的條例修訂,相信證監的原意是主要解決第2項原因,阻止有心人士「玩嘢」。
麥萃才
浸會大學財務及決策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