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要負責 ︱三警醫院虐老判囚17至32個月 官斥比七警案更嚴重

蘋果日報 2020/12/19 01:06

三警虐老歐國偉鄧文謙林日昇

三名警員去年在北區醫院獨立病房內,以酷刑方式虐打被綁床上的六旬羈押病人。其中兩名軍裝警早前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餘下一名便衣警早前亦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今指判監是唯一合適判刑,三名被告依次入獄32個月、31個月及17個月。陳官指香港不容許執行私刑,而且本案比七警案更嚴重,三名被告的所作所為,嚴重損害香港警隊及香港國際城市的聲譽。陳官直斥三人未有履行警員職責,以為沒人目睹案件;猶幸天網恢恢,案中閉路電視「盡忠職守」。
陳官又謂,本案不單動搖每一個香港市民對警察甚至法治的信心,更讓公眾見證原本被信賴並委以維護法紀重任的警察,竟會如此令人震驚地肆意違法,故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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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警員去年在北區醫院虐待羈留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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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歐國偉(左一)、鄧文謙(前方靠中)及林易昇(左二)在荔枝角收押所登上囚車。

官:本案令公眾目睹本來維護法律的警察故意犯法

陳官判刑時指,首兩名被告對事主襲擊、以及第三被告對同袍的所為視而不見,不僅令香港警隊聲譽蒙羞,更損害香港在國際社會的聲譽。陳官又認為本案比七警案更嚴重。本案並非如七警案般涉及社會運動,本案事主亦不是示威者。
陳官認為,三名被告都是正在執勤的警員,職責是維護法紀,保護市民免受不法暴力;惟三名被告卻公然違反職責,令公眾目睹本來維護法律的警察故意犯法。
案中首兩名被告對四肢被縛的事主施暴及折磨一段時間,次被告更用警棍襲擊事主。陳官直言次被告的所作所為實在惡毒,叫人震驚。即使事主踢首被告在先、而首被告向上司投訴無果,也不是警務人員行私刑、以至邪惡地延長折磨事主的理由或藉口。首被告身為警員,需要控制個人脾氣。

三人未履行警員職責 猶幸案中閉路電視盡忠職守

陳官續指,若是首被告與次被告份屬好同事,次被告當時理應制止首被告;惟次被告沒有制止之餘,反而火上加油,對他及首被告而言均非好事。至於第三被告,他原本是事主的唯一救命草,有機會制止首兩名被告;但他選擇袖手旁觀,冷酷地離開罪惡現場,無減責任。
陳官續指,三名被告以為沒人目睹案件,因而沒有執行警察職責,猶幸天網恢恢,閉路電視忠誠履行職責。陳官指事主慘遭羞辱,必承受難以承受的痛;對於警員執勤時行使私刑,法庭必須嚴加阻嚇。

事主現時仍需向心理醫生求診

民主黨林卓廷在判刑後會見記者,認為判刑已發出清晰訊息,亦即警員不可濫用暴力,不要以為自己「冇王管」便可凌虐市民。林認為本案只是警暴問題的冰山一角,今次取得全段片段實屬奇蹟。案件顯示警隊情況極敗壞,警員對四肢被縛且沒干犯嚴重罪行的事主酷刑凌虐,手法殘忍,包括襲擊性器官。
林又表示,事主一家至今未收到警方或三名被告任何道歉信,認為必須就此要求向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問責,鄧必須下台,同時向事主及市民道歉,並須整頓警隊文化。現在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無法扭轉警隊如此敗壞的文化,必須對監察警方的制度作出大規模改革,例如對過去一年來的警暴問題成立獨立監察制度。
林又指出,事主兩名兒子認為法庭對三名被告的判刑,未能彌補事主所受的心理創傷,事主現時仍需向心理醫生求診。事主一家將會於明年3月參與聆訊,要求警方就凌虐案件作出賠償。

以十多招虐打約23分鐘

三名被告依次歐國偉(26歲)、鄧文謙(25歲)及林易昇(31歲),案情指姓鍾事主(62歲)去年6月26日在封閉病房內,遭歐鄧兩人以十多招虐打約23分鐘,包括摑臉、搥腹、警棍塞口、拔腳毛及電筒照眼等,又掩口阻事主求救,更多次揑及毆打下體,以警棍戳臀部及陰莖,其間歐亦打事主面頰。其中一警以警棍作抽插狀威脅:「我搞埋你老婆。」老翁受驚欲撼頭自殺,事後關節受損多處受傷,更患上適應障礙症。三警惡行被閉路電視拍下。
陳官早前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否認控罪的第三被告林易昇清楚知道,軍裝警員襲擊被警方羈押的被捕人是嚴重罪行;惟他目擊兩名同袍襲擊在警方羈押下的事主,卻不制止,更不顧事主而離開病房,完全背棄和不履行他作為警員的職責,絕對是嚴重且可招致罪責的失當行為。 陳官斥責林違背他作為警員的基本責任,裁定他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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