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頴匡在庭外質疑,警方因未能拘捕襲擊警員人士,故將身為不反對通知書申請人的他「拉返去祭旗」,並安插罪名圖令他還柙以報復。26歲的劉頴匡控煽惑非法集結及拒絕服從警務人員命令兩罪,指他本月19日在遮打花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高級督察34135根據《公安條例》發出的命令。涉案督察及三名同袍均隸屬警民關係組,有人報稱頭骨或手指骨骨裂,督察已出院。
據知控方稱集會期間有人堵路及縱火,終審法院亦有閉路電視被破壞,故警方要求終止集會,被告當時蓄意要求蔡姓高級督察出示委任證,他早於上月底便認識蔡。據悉辯方反駁指被告有遵從指示提早解散集會,督察卻未有應要求出示委任證。被告是集會負責人,不知督察的職級,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屬合法,惟督察起初聲稱無此必要拒絕。控方謂督察只同意向被告一人出示委任證,裁判官質問督察是否只是打算出示委任證但其實沒做。控方稱督察曾要求被告上前查看其委任證。被告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各一萬元保釋至4月14日,其間不得離港、須禁足遮打花園一帶等。被告另涉去年7月1日闖立會案被控。
案件編號:ESCC1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