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國安公署「特定情形下」可執法 毀行政與司法獨立原則

蘋果日報 2020/06/20 19:00

法官港版國安法

(新增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備受外界關注的「港版國安法」草案條文內容終於曝光。據《香港01》引述消息指,將來處理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執法、檢控,再到審理,將貫串成「一條龍式」執行「港版國安法」,並且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審理。有關安排,被指破壞了香港以往一直由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指派法官審理案件的傳統做法,同時毀掉「行政」與「司法」分立、互不隸屬的原則。今日公佈的「說明」,更未有提及國安案件的上訴、終審及送中程序,也沒有透露公署經費是由香港或北京提供,亦未交代執法人員是否佩槍。
報道指,草案有意突顯出「香港主導執法」的主軸,由香港警隊新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專責部門負責執法,律政司亦會設立專門的國安犯罪部門,負責檢控工作;案件亦由香港法庭審理,貫串成香港「一條龍式」執行國安法。
不過,條文亦同時指出,所有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都必須由特首指派。而草案還留下一處「後門」,就是駐港國安公署只會在「特定情形下」,對港危害國安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包括執法。
根據《基本法》,法官是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而任命的,而且須經立法會同意。按例,該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92章)設立的一個獨立法定組織,由9名人員所組成,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當然主席,律政司司長擔任當然委員,其餘7名則由行政長官委任,當中包括兩名法官、大律師及律師各一名,以及3名與法律執業無關人士。
根據《基本法》第92條,「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故此,香港的法官沒有國籍限制。
綜合報道
-----------------------------
打國際線 《蘋果》英文版免費試睇 按此了解更多

英文版已登錄新版《蘋果》App按此下載/更新

《蘋果日報25周年:世界前線》電子書一按即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