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法治這些觀念,我們視作當然,以為是基本常識,沒有需要重複解說,但原來事實一點也不是這樣。受過高深現代西方教育的人,不一定懂得法治為何物,因為關鍵不在於學識和地位,而是在於價值觀和文化心態。
法治與人權是並存的觀念:你若根本不相信人人平等,生而有基本權利和自由,你就難以明白法治是個甚麼東西。比方說,持家長式統治觀念的人,根深蒂固的意念是人以上下尊卑地位而分:我是官你是民,我是主你是僕,我是中央你是地區,那我就有一切的權你就沒有任何權利,你的權利都是我的恩賜。至於我的態度是和善還是倨傲,那只是形式而不是心態的分別,以法治國還是以聖旨治國,也只是工具而不是原則的不同。對於這種文化和心態,上「寬待」下,下就要感恩圖報,下居然質疑上,上就難以「縱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