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開放|金發局:為保障投資者權益 料初期理財通產品限在港註冊
金發局以《漸行漸近的大灣區跨境理財通》為題撰文,指出完備的投資者保障是理財通開通的基礎條件,料短期內理財通延續基金互認對於投資產品註冊成立地點為香港的限制。
內文提到,內地和香港的互聯互通機制是以跨境監管合作框架為基礎,但不少案例顯示,於非本地轄區註冊成立的基金在出現違規風險時,監管機構因司法轄區限制造成跨境執法困難,因此料短期內理財通會延續基金互認對於投資產品註冊成立地點為香港的限制,包括於香港設立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另外,豐富的產品選擇亦是理財通規模發展的重要因素。該局認為,監管機構應考慮如何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利的前提下,更好地發揮香港的產品多樣化優勢。業界亦冀理財通能產生規模效應,成為香港金融服務行業的另一個發展引擎。目前各界對於理財通初期產品應為「風險較低、相對簡單的投資產品」有普遍共識,如有證監會認可的獲分銷銀行評為中低風險的公募基金等產品。
至於中長期發展,屆時可以考慮以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s)開始,使跨境理財通覆蓋其中一類,即在香港註冊成立、獲證監會認可並投資於證監會認可UCITS基金的產品。不但有助於豐富理財通的產品範圍,並能令各地監管機構和投資者循序漸進地熟悉海外市場規則和慣例。
該局亦建議參照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降低專業人士進入對方市場門檻的安排,為財富管理從業者提供更便利的資格認可考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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