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屍案】陪審團今午退庭商議 官提醒不能因被告認非法埋屍而裁定謀殺罪成
謀殺DAN6石棺藏屍
荃灣DAN6工廈2016年石棺藏屍案,經歷44天審訊,由七人組成的陪審團今午一時半退庭商議。法官李瀚良向陪審團指出,三名被告早前已承認非法埋葬屍體罪,但陪審團不可基於此而裁定他們謀殺罪成,只可基於環境證據,推論他們是否有計劃搶劫或殺死死者。李官又指,陪審團須考慮三人是否夥同犯案、是否有意圖殺死死者或對其身體造成嚴重傷害,以及他們的行為是否導致死者死亡等因素。
三名被告依次為「阿T」曾祥欣(30歲)、「阿豪」劉錫豪(24歲)和「阿K」張善恒(27歲),他們否認於2016年3月4日謀殺男子「阿J」張萬里,但承認非法埋葬屍體罪。
法官李瀚良連續第三天就證據和法律原則引導陪審團。他指,阿K在警誡會面中承認三人夥同犯案,由他負責引開死者注意,阿豪則負責用染有類似哥羅芳的毛巾掩住死者口鼻,並由阿T注射酒精,造成醉酒假象。惟阿K庭上指,當日是在警員威迫利誘下才作出招認。根據法律原則,若陪審團接納阿K庭上的說法,則可忽略他在警誡供詞內的證供。
對於阿K自言錄影會面當天精神繃緊和驚慌,李官提醒陪審團,可觀察阿K當時的神情舉止,以及綜合考慮其他證人的供詞,以決定阿K當時在警誡會面中是否如他庭上所言,所謂的招認只是謊言。
至於死因,李官指根據法醫潘偉明的證供,由於屍體腐化嚴重,無法肯定確實死因。惟潘醫生就死因推斷出四種可能性,包括吸入致命份量的哥羅芳、吸入哥羅芳並遭他人掩住口鼻窒息致死、吸入哥羅芳並遭他人搬運身體時因頭撞地造成淤血而死,以及在失去意識的情況下被人用刀傷及心臟與肝腎等而死。他提醒陪審團須考慮被告的行為,以及可造成的死因之間的關係。
李官並指,阿豪作供期間一度表現激動,阿K作供提及母親時亦表現傷心;不過,李官提醒陪審團,不要讓同情心影響他們的裁決,畢竟激動或傷心可源於不同因素。
李官總結指,陪審團可率先考慮三人是否夥同犯罪,以及是否有計劃和協議向死者施用哥羅芳和注射酒精。若是,則要考慮他們施用哥羅芳和注射酒精的意圖,到底他們是否有意圖殺死死者、或對死者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到底他們是否知道施用哥羅芳的後果?他們是否相信哥羅芳可弄暈人、或足以使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若陪審團裁定被告有意圖殺人或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下一步則要考慮他們的行為是否導致死者死亡。李官吩咐陪審團仔細考慮證據中所提及每一名被告的角色,若肯定死者在客廳床墊上已死,則三名被告均謀殺罪成。李官補充謂,阿T雖然只負責注射酒精,而根據潘醫生的證供,單憑注射酒精不足以致死,但由於他夥同另外兩名被告犯案,故有共同罪責。
若陪審團無法肯定死者在床墊上是否已氣絕身亡,但認為被告及後將死者搬入廁所、其間死者腦部撞地、並在廁所放血等一連串持續的行為,導致死者死亡,則被告對謀殺一罪亦責無旁貸。
李官另指,若陪審團裁定三人有計劃和協議行事,但沒有意圖殺死死者或對其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則須考慮誤殺這罪名。李官直指,施用哥羅芳和注射酒精無疑是非法行為,但被告是否知道有關行為屬危險,以及任何合理人士是否知道有關行為屬危險;若是,則誤殺罪成。
李官最後指出,若陪審團裁定三人並非夥同犯案,則須獨立考慮每一名被告的意圖和行為。其中阿T只負責打酒精針,則他不可能被裁定謀殺或誤殺罪成,下一步便須考慮他是否有意圖藉打針對死者身體造成嚴重傷害;若是,可裁定他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若陪審團認為打酒精針不足以造成嚴重傷害,便要退一步考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這罪名。但若陪審團接納阿T所言,他是受到阿豪脅迫才注射酒精,則無罪釋放。
至於阿豪,若陪審團認為是阿豪向死者施用哥羅芳、並有意圖導致他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則要裁定阿豪謀殺罪成。若陪審團接納阿豪所言,他當時遭死者和阿K壓在床墊上,無法反抗,則要裁定他無罪。
至於阿K,若陪審團認為是阿K向死者施用哥羅芳,並有意圖導致他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則謀殺罪成。若陪審團相信阿K當時只是欲分隔阿豪和死者,則無罪釋放。若陪審團認為阿K當時是藉拉扯死者而協助另外兩人犯案,則要考慮謀殺或誤殺兩罪,當中分別取決於阿K當時是否有意圖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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