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警長聲稱被雷射光束「揈到」兩秒感不適 工人被控今受審

蘋果日報 2020/06/10 15:21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抗暴之戰

去年12月15日有示威者於旺角聚集堵路及縱火,其間一名抹車工人被指用激光筆射向警車,並透過玻璃照射到車內警長,被控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批准案中警長匿名,但指警長的警員號碼早已在首次提訊時公開,認為隱去號碼並不適合。聲稱受到雷射筆襲擊的警長3236供稱,在警車上被綠色光柱「揈到」射中雙眼兩秒,眼部不適。
被告林澤光(33歲)否認去年12月15日在雅蘭中心一期外管有一支雷射筆,以及襲擊警長3236。辯方於審訊前透露,將爭議被告的警誡供詞,並指被告被捕後在警車上遭四至五名警員毆打及按在警車地上,更遭毆打至頭暈。警員又用電筒強光於10至15厘米近距離射他左眼五分鐘,並拒絕他會見律師的要求多達10次,使他延誤逾24小時才能見律師。
控方指不報道警員姓名已對防起底有很大幫助
控方今為案中警長申請匿名令。裁判官詢問主控,案件首次提訊時已提及警員編號,至今警員沒有被起底,風險何在;又問公眾人士是否能透過警員編號知道警員身份。控方回應指,不准報道警長姓名已有很大幫助。
辯方代表律師郭憬憲則繼續反對匿名,指高院已頒下禁制令,禁止騷擾警員行為;而涉案警長不是受驚事主,至今亦沒被起底,認為控方申請無迫切性,控方所指的實際風險屬微不足道。
裁判官黃士翔考慮後,批准匿名令申請,但認為警員編號已在案件首次提訊時公開,認為控方申請隱去警員編號並不適合,故只禁止任何人包括傳媒向公眾發佈可識別警員的資料,包括姓名、相片及地址等。控方早前將控罪書上的「警長3236」改為「警員A」,今日改回「警長3236」。
警長:叫嗰啲五大訴求,我哋唔係好鍾意聽嗰啲
警長3236供稱,他當時駐守機動部隊,案發傍晚時分在旺角巡邏完畢後,登上泊在朗豪坊對出砵蘭街的警車副駕座位,當時有50人在行人路上聚集叫囂,「叫嗰啲五大訴求,我哋唔係好鍾意聽嗰啲」。他在副駕座位上發現人群中有一條綠色光柱射入警車內,「發嚟發去」令他感到煩擾。他今供稱「其實係犯法㗎嘛,梗係追住個光發出點望」,就在望向光點之時,被光柱射中雙眼兩秒,眼部感到不適。
警長續稱,光柱並非固定瞄準他,認為應該是「揈到」,而光柱維持照射警車約10秒。警長發現光束源頭在人群中,一名男子以右手持有雷射筆,他即時落車衝向該人,在雅蘭中心外將他制服拘捕,在他身上搜出雷射筆。其間該男子沒有離開過他的視線範圍。警長指被告於警誡下稱:「阿sir,玩下咋。」
警長又稱,被告遭帶回警署後,沒有向值日官作出投訴;在向被告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內的權利後,被告亦沒有要求過見律師或親友,亦無見過有人暴力對待他。聆訊繼續。
【案件編號:WKCC4604/19】
記者 袁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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