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涉巧立名目詐騙學警 同袍指被告曾稱收額外班會費辦生日會
警察學院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歐智威
在香港警察學院負責監督受訓警員的警長,多年前涉巧立名目詐騙逾30名學警,案件下午續審。時任學警班主任、江姓退休警署警長供稱,被告曾要求學員繳交額外的班會費,他為此向被告查詢,被告解釋希望舉辦生日會,藉此建立學警的團結精神;惟江認為應透過其他免費活動建立學警之間的團結精神,要求被告吩咐財政長退回班會費。江稱事後曾單獨向學警查詢班會費事宜,當時學警並無投訴有人濫收班會費,一切如常。
被告歐智威(49歲)否認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告於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間案發時,在黃竹坑警察學院擔任2170期訓練班、共30名學警的副班主任。
時任學警班主任、退休警署警長江利東供稱,學院並無要求學員購買上一屆學警餘下的文具和設備,亦理應沒有物資餘下。他憶述曾要求學警抄寫警例和法例,但無印象是否有學警因而向他求情。至於曾否將一名學警革職,江稱是基於他在學堂的表現、而非取決於他是否受歡迎。
江表示,被告並沒有向他提及會協助學警購買私人電腦,亦不知道他有否在巡查時協助學警收藏有關電腦。江揚言,若他事前知悉,絕不會容許有關事情發生,並會將事件通報上級,交予上級決定是否處分。此外,江亦謂不知被告有否向學員索取禮物或代為購買紀念品,否則亦會報告上級,交由上級決定是否處分和轉介其他部門進一步調查。
控方亦傳召案發時在警察學院擔任學警主任教官、高級督察李美鸞出庭。李負責主持學警受訓儀式及課程簡介講座,亦會向學警提供有關價值觀的工作坊,教導他們作為警員應有的態度,加強他們受訓的信心等。她透露,包括被告在內,所有警官必須遵守「香港警察學院培訓人員行為守則」,其中訂明培訓人員不得接受學員提供的利益、或利用其教職員身份謀取私利等。
李於盤問下稱,守則中提到警官不可接受利益的規定非常重要。辯方問她,是否曾經警告涉案2170期的學警不可以任何形式向教職員提供利益,李回應:「你用『警告』,我冇警告。」她自言不記得當年所使用的確實字眼,但相信學警的班主任和副班主任必然有向學警講述相關信息。
辯方問李有否向學警表明,向教職員提供利益等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後果非常嚴重;李謂有關條例是學警的必修科目。辯方續問李曾否向學警訓示,若懷疑有人收受利益如「警官攞利益」應如何處理,李表示不記得,但相信下屬一定有向學警表明。
辯方又指,若學警認為學院所提供的用品例如熨衫板或電腦等用品設備不足,學警可自行添置,李表示需交由個別班主任處理。辯方亦指,學院並無禁止學生自行購買必理痛等傷風感冒成藥,李同意若學生購買成藥「看門口」,學院並不禁止。
辯方續指若班主任在考試或測驗之前,向學警提供歷屆試題和標準答案,是否不正確;李認為若警官引用過往試題作為訓示例子指導學警,沒有不妥。辯方指,該等行為等同向學警「通水」,李則謂:「我冇遇過呢啲情況,冇comment(評論)。」
李透露,在涉案長達27周的學警訓練期間,從無收到任何針對被告不當行為的投訴或匿名投訴信。聆訊明續,江將繼續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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