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丹石(21歲)持香港身份證,報稱學生及居住在中文大學伍宜孫書院。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獲准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兩年,兼付堂費一千元,控罪撤銷不留案底。根據原有控罪,任何成年被告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
女主控昨回覆溫官查,指基於案件性質和衡量重犯風險,被告無傷人又屬初犯,警誡下只說「防身」,與自衞有別,決定給予機會。溫官指:「即使佢唱歌,揸住把刀附近又有人,情況嚴重,點都嚴重過雷射筆,危險好多。雷射筆簽保都要考慮下。」
辯方隨後解釋,被告只以刀打拍子唱國歌,表達情緒抒發對國家情懷,指被告初來港不諳廣東話,認為畢業莊嚴場合不應搞亂,對家長學生不公,案發是對某些學生表達不滿,並稱雷射筆案也有簽保了結;但溫官稱「有,但很少」。辯方又透露律政司曾就本案派兩位高級大律師與其商議。
當日有學生手持橫幅喊口號,被告從口袋取出生果刀,向前伸出並唱國歌。在場記者拍下被告指向畢業生,持刀小幅度上下揮動,還向空中作狀刺一下,整個動作維持40秒。被告向記者稱,前一天科大有內地生遭本地生襲擊,他害怕遭人圍攻有生命危險,故「亮出」刀來。
警誡下被告稱「我怕被人打,帶刀防身」,他在會面錄影中指,當日早上有戴口罩人士在中大出現,擔心個人安危,故從宿舍廚房帶走生果刀。他在現場聽到有人叫口號,感催逼遂持刀唱國歌表達情緒,無意恐嚇他人。
案件編號:STCC12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