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非法集結今出庭 青政否認打算繞過泛民自行參與補選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宣誓風波楊禮康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和游蕙禎,被指去年11月宣誓風波中聯同多名議員助理衝擊立會會議室,以小型擴音器自行宣誓。各人遭控參與非法集結罪及企圖強行進入的交替控罪,案件今在裁判法院開審。梁頌恆及游蕙禎應訊後離庭,被問有報道指青年新政因不滿泛民就立法會補選的初選安排,計劃繞過泛民自行參選。游表示「冇呢個計劃」,她為了審訊已無心力處理補選;梁則表示「再諗」,補選對他們有些遙遠,並指若得到議席的人願為抗爭者做點事,他不會反對。
案件今早原定開審,但代表梁游二人的大律師郭憬憲質疑,控方就傳召證人及閉路電視影片呈堂的審前預備工作有多重「甩漏」,形容是「審訊前的麻煩議題」,包括立法會就職員作供批出的特別許可,並非按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0條規定,由秘書長陳維安簽署,該許可信件亦未涵蓋所有控方有意傳召作供的立法會人員。
主控官萬德豪一度回應指,所有影片證據均是無聲的閉路電視片段,不是會議廳內的錄影,而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規定,僅是證人口供牽涉到會議紀要或證人在會議廳內的會議上發言,才需要索取立法會的特別許可,故規定不適用於案中影片。惟郭指出,其實是有鏡頭拍到會議廳內,萬才改口認錯。
萬亦質疑辯方早在今年7月已收到相關信件,若是爭議簽署人沒權批出許可,為何等到今天開審才提出這爭議。郭指作出刑事檢控是控方的選擇,辯方信納控方會預備好應有的許可,無責任須及時提醒控方做得不足之處。
郭亦表明,涉及會議廳的證據能否呈堂,管制權屬立法會獨有,牽涉主席是否放入大會議程上討論,「唔到第二啲機構說三道四」。即使辯方同意的證據,在三權分立原則及《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憲制權力之下,不可貿然在未獲立法會同意便呈堂。
五名被告梁頌恆(30歲)、游蕙禎(25歲)、楊禮康(24歲)、鍾雪瑩(25歲)及張子龍(29歲),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去年11月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立法會1號會議室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即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另五人亦被控企圖強行進入的交替控罪,指他們當天連同其他人企圖以暴力方式進入1號會議室。
控方及裁判官需時處理程序問題及考慮辯方的立場,案件押後明早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