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人於入稟狀指,被告人於○四年九月十四日的校董委員會會議上,惡意誹謗原訴人。一般而言,校董委員會會議上,與會者包括神父、校監、教師、家長代表及舊生會代表等。據悉,原訴人當時沒有出席有關會議,原訴人亦沒有在入稟狀中提及誹謗內容。原訴人現要求法庭強制被告人公開道歉,禁制對方再發表有關誹謗言詞,並就有關言詞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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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DCCJ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