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工程人員藏士巴拿 脫罪兼得訟費
抗暴之戰工程人員士巴拿追究警暴集會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被告廖浩維及梁匡堯(兩白衣者)今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去年10月27日網民於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發起「追究警暴」集會,警方指集會未經申請,中途腰斬活動並作出驅散。防暴警及後在區內截停地盤工程人員及資訊科技工程人員,在兩人背囊各搜出一把士巴拿,其中一人另有雷射筆。兩人分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惟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張天雁今裁定兩人所有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張官指被告遭警截停現場與示威地點相距甚遠,而截停現場根本沒有非法活動,控方未能證明兩人管有士巴拿及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
兩名被告依次為廖浩維(地盤工程人員,26 歲)及梁匡堯(資訊科技工程人員,24 歲)。張官裁決時指,雖然當日在區內有未經批准集會,但兩被告遭截停的地方與涉事梳士巴利花園相距850米,而截停的現場並無刑事破壞、堵路或非法集結的情況出現,控方未能證明兩人管有的士巴拿及雷射筆有意圖作非法用途。
而次被告雖然沒有出庭自辯,但分別傳召友人及上司作供。友人供稱涉案雷射筆是他在反修例社會事件前送給次被告;次被告的上司亦供稱,士巴拿是次被告工作時的備用工具。張官信納兩名辯方證人的證供,最終裁定兩名被告所有罪名均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張官認為兩人在被捕現場已有解釋管有涉案工具的原因,不算自招嫌疑,故批准兩人可取回訟費。
據同意案情稱,當日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有公眾集會,惟集會未獲警方批准,警方於下午3時宣佈活動為非法集結。約15分鐘後,兩名警員巡邏至彌敦道136號聖安德烈堂附近,看見兩名被告手持雨傘,向梳士巴利公園方向前進,遂截停搜查,在首被告背囊中搜出一袋索帶、一副風鏡及一支銀色士巴拿。
警員查問首被告時,首被告稱:「阿sir,我係做工程,我需要用呢啲嘢。」當被問及為何在尖沙嘴藏有涉案物品,首被告則答:「我冇嘢講。」
案情續指,警員於次被告背囊搜出風鏡、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次被告接受警員查問時解釋謂:「我做電腦維修,開工時用。」警員拘捕次被告,其後再在其背囊檢獲兩對手套、銀色士巴拿、頭巾及雷射筆連電芯。
兩名被告各否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控罪指兩人當日於尖沙嘴彌敦道136 號分別管有一個銀色士巴拿。次被告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連電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