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逃犯●回帶】中港法制差異巨大 九七前中英同意不簽協議

蘋果日報 2019/03/30 06:00

英國中國香港葉劉淑儀何俊仁尤曾家麗逃犯條例

政府周五正式刊憲,公佈《逃犯條例》(下稱《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下稱《刑事》)的修訂草案,要求修改兩條法例,以便日後能以「一次性個案」方式,跟未有簽訂條約的地方或國家進行疑犯移交。
這兩條法例早在港英年代已制訂。當年英國與其他地方簽訂的引渡及司法互助協議,會伸延至香港生效,本港毋需獨立制訂條例,但由於九七主權移交後相關條文不再適用,所以港英政府趕在1996年起,先後提出制訂《逃犯》及《刑事》確立相關法律權力,並獲立法局通過;同時香港亦尋求單獨與外國簽訂引渡協議,例如在1996年12月就成功與美國簽署協議。
不過,香港從無與中國簽訂協議,兩條條例亦特別列明不適用於中國。資料顯示當年北京也同意這安排,96年底時任副保安司尤曾家麗在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發言時,就明確指出中英雙方已確認同意條例的整體內容。
當年是條例草案委員會成員之一的何俊仁向《蘋果》表示,港英政府當年無論公開或私下,都沒有提出過要一併處理大陸的引渡問題,因為兩地制度非常不同,港府根本沒有信心,加上政改問題已令中英關係變得緊張,當局更不想觸碰這個燙手山芋。另一委員劉慧卿亦稱,議員都擔心在大陸不會獲得公平審訊,所以不希望簽訂協議,即使主權移交後,亦未見特區政府非常積極地爭取修訂法例。何俊仁回憶指,曾經在董建華年代私下問過相關官員會否修訂,該官員明顯無意,反問他「你好想做咩?」
1998年香港重犯張子強在大陸受審,令港人關注中港引渡事宜,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上承認制度並不理想,稱不想香港淪為逃犯的避難所,所以當局一直有跟內地當局討論移交逃犯安排,但鑑於內地與香港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存在極大差異」,必須審慎行事。她又預料相關討論歷時約兩至三年,承諾完成討論後會徵詢公眾意見。其後她曾經率團到北京磋商,一度有傳2000年會有協議,結果卻是不了了之。
葉劉淑儀最近受訪時透露,當時是因為香港法例上有一些要求,北京不能接受,所以協議一直被擱置。她離任局長後,修訂一事更加被冷待,保安局不時會稱「仍在研究」,但一直沒有新進展,直至今年事件才有180度的轉變。
政府今年2月突然基於去年的台灣殺人案,提出兩條法例的修訂方案,將移交逃犯的權力擴及至大陸及台灣等地。雖然李家超不斷強調法庭將會把關,但對照當年立法局的會議紀錄,公眾不難發現問題。
例如96年底立法局審議《逃犯》時,副首席檢察官韓達忠已經承認,香港法院的工作只是檢驗外國提交的引渡文件是否構成表面證據,若是就會批准引渡,法院並不會去檢視案件本身的證據是否真確,因為這是外國法院的責任和權力。韓達忠稱,即使被告堅稱外國的案件證據有問題,都只是會交由律政司審理把關,法庭並沒有角色。
記者 陳建平
反對修訂引渡條例遊行資料
日期:3月31日(星期日)
時間:下午2時半在灣仔盧押道(修頓球場側)集合,3時起步到金鐘政府總部公民廣場
發起團體:民陣、民主派立法會議員
資料來源:主辦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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