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技工掟國旗入垃圾桶判服務令 律政司指低估嚴重性求改判入獄
梁振英侮辱國旗罪刑期覆核和你shop羅敏聰抗暴之戰
連月發生多宗示威者踐踏或損毀國旗事件,去年9月有年輕冷氣技工將國旗丟入垃圾桶和水池,及後承認侮辱國旗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前特首兼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隨即在facebook出帖,直指判罰過輕,揚言必會引起全國公憤,敦促律政司上訴。律政司今向高等法院就刑期提出覆核申請,指原審裁判官低估案件嚴重性,要求改判即時入獄或勞教中心,並就同類案件羅列判刑考慮因素。法官押後裁決。
案發於去年9月22日,網民到沙田新城市廣場舉行「和你Shop」行動「齋睇唔買」,其間有人拆下掛於沙田大會堂外的國旗,放在廣場中庭讓市民踐踏和拋擲玩弄,國旗更先後遭丟進垃圾車、噴水池及城門河。被告羅敏聰(22歲)事後被捕,警誡下他承認曾拋高國旗及將它丟入垃圾桶和水池。他於去年10月認罪。
梁振英於判刑當日在facebook出帖,以「狂徒」形容羅,指他踐踏和棄置國旗的行為,只換來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必引起全國公憤;並稱既然裁判官表明相關控罪沒有量刑指引,敦促律政司必須上訴。梁振英又以早前有內地人塗污美國總領事館外牆為例子,該案被告最終判監四星期。律政司翌月向上訴庭申請覆核許可。
案件今聆訊,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和彭偉昌負責審理。律政司一方表示,原審裁判官低估案件的嚴重性,未有考慮侮辱國旗罪的要旨及判刑須具阻嚇性。此外,被告積極參與犯案過程,裁判官未有考慮加刑因素。基於案情與加刑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刑罰明顯過低,未能反映刑責。
律政司一方強調,被告主動拾起已塗污的國旗拋擲玩弄,並丟入垃圾桶和水池,以不同形式持續犯案,甚至比古思堯焚燒國旗判囚一案更嚴重,以本罪最高判監三年而言,本案的嚴重性可謂屬中度甚至高度,理應判處監禁式刑罰,包括即時監禁或勞教中心等。
律政司並要求上訴庭就侮辱國旗罪制訂判刑指引,羅列同類案件判刑時需考慮的因素,好讓下級法院有據可依。當中因素包括犯案要旨、侮辱程度和形式、犯案人的實際行為、是否單獨犯案、有否預謀、是否對他人造成影響和滋擾等。此外,律政司並要求法庭釐清案例,指並非只有焚燒國旗才須判監;初次犯案而不涉及焚燒國旗的行為,亦可判監。
被告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沈陳詞指,過往判處監禁的同類案件,均涉及焚燒國旗、重犯,以及犯案者除侮辱國旗外另干犯其他控罪,與本案不同。本案被告初犯、犯案時只有21歲、有穩定職業,向警方承認犯案,並且第一時間於法庭認罪表達悔意。除非法庭認為犯案手法嚴重至必須判監,否則被告完全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沈又指,根據案例,上訴庭於覆核刑期時所制訂的判刑指引,並無追溯力,故此不適用於本案;且被告已完成64小時社會服務,若法庭認為須改判監禁,望以緩刑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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