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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訴訟 付900萬和解
16年五冤案政府賠逾千萬

蘋果日報 2003/06/26 08:00


律政司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供的文件指出,自八七年至今,政府先後就五宗被錯誤判處罪名成立或監禁的個案,向事主作出一千零三十多萬元的特惠補償或庭外和解費。其中一宗於九二年的訴訟個案,政府便需支付九百零二萬元庭外和解費用,文件沒詳述內容。

涉拉錯人判錯案
另一名的士司機於八五年因一名同事作虛假證供而被錯誤裁定不小心駕駛,以及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的罪名,該名司機被判罰款五千元及取消駕駛資格兩年;結果該名司機獲四十九萬多元的特惠補償金。
同時,該名的士司機於八六年因同一名同事作虛假證供,被錯誤裁定不小心駕駛、拒載及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的罪名,被判罰款一千零五十元及須付訟費二百五十元,結果該司機獲七千三百多元特惠補償。
律政司解釋,根據現行支付補償規定,若某人被定罪兼被羈押一段時間,後因證實無罪獲釋,或因行政長官把案件轉交上訴法庭審理,或逾期上訴獲撤銷原判,政府可發放補償金予有關人士;又某人被錯誤判處罪名成立,或因警方或其他公共機構的嚴重錯失而檢控和羈押一段時間,則有關人士可獲發放補償金。
不過,如果純粹因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士的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則不會獲發放補償金。又若對申索人的無罪有嚴重質疑,或者申索人對其不幸情況需完全或局部負責,例如有關申索人蓄意隱瞞可證明其無罪的證據,當局可拒絕發放補償金。
律政司會為每宗申索個案進行獨立評估,當局認為由律政司負責有關評估已足夠,毌須另委任其他人士負責有關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