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官昨日裁決時指出,有關違規個案原本由時任部門主管王洪烈跟進,後來才交由被告處理。被告根據王洪烈的說法及其撰寫的會議紀錄,認為案件沒有正式的現場照片及證人供詞,所以建議不作跟進。
杜官續指,當同一間酒吧被揭發再度違規後,被告雖然曾在WhatsApp向王表示「選擇性執法」及「唔理啦」,對話令人生疑;但實際上他曾向警方核證,獲告知警方已向王交代證據詳情。而根據被告認知,警方向王表示無法提供案件照片及證人供詞,被告遂建議亦不跟進此案。
對於控方指被告有責任親自問警方有否搜集違規證據,而非單靠王轉述,杜官認為只能說被告或不夠稱職。
案件編號:KTCC2172/19
■記者劉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