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以有限公司形式經營一間製衣廠,十年前他將所有生產工序遷到內地。王先生的公司最近成為稅務局的實地審核對象根據稅務條例,稅局對短報稅款的追溯期為6年。在進行初次會晤時,稅務局向王生表明,稅局可能會一次過對王先生公司過往6年的利潤作出調查。為了節省時間,只會對其中一個年度的會計紀錄作詳細的審核,然後按照該年度的調整比率,推算須對其他5個年度作出的調整。王先生亦很樂意稅局以推算機制處理6個年度中的其中5年,這樣可以大大減少實地審核程序對公司業務可能帶來的騷擾,而且他自問一向奉公守法,雖然因業務繁忙而曾經多次遲交報稅表,但從來沒有做過任何瞞騙稅局的不法勾當。他相信無論稅局以哪一個年度作為推算基礎,都不會令應評利潤出現大幅度的調整。
納稅人負舉證責任
縱使王先生向來誠實地處理公司的會計及稅務,但由於他沒有小心保存會計紀錄及日常開支和購貨成本的單據,當稅局職員在進行審核時,要求王先生提供單據以證明公司確曾於該年度支付財務報告中所指的支出及購貨時,他才驚覺該些單據有部份已經遺失,而大陸廠房在國內直接購貨的成本,亦有部份沒有正式單據支持。雖然王先生並沒有誇大支出及購貨金額,但由於他沒有足夠的單據證明,稅務局便將沒有單據支持的支出及購貨成本,當作短報利潤,並以此推算其他年度的短報金額。
王先生的遭遇雖然很值得同情,但不幸的是,根據稅務條例,舉證責任由納稅人負擔,因此,若王先生要反對稅局的調整和推算,在法律上他有責任提供全部6個年度的所有單據,證實稅局的調整及推算是過多和不合理的,否則,稅局職員在公事公辦的原則下,惟有將缺乏單據支持的開支當作短報利潤,而王先生在沒有單據作為「抗辯」的情況下,亦只好無奈地接受稅局的調整。
白頭單未必獲接納
另外,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納稅人有責任保存完整的業務紀錄,違者可就每個課稅年度被罰款最多港幣十萬元。其實,這除了是納稅人的法律責任外,王先生的遭遇亦證明,保存完整業務紀錄也是納稅人自我保護的措施。要是王先生能拿出單據?證明支出及購貨的真實性及準確性,便可向稅局據理力爭,盡量減低調整。
此外,內地廠房向當地供應商購貨時,很多時供應商都會刻意調高價格,如果購貨人要求有正式的發票,供應商可能不會向買方發出正式的單據,只發出俗稱「白頭單」的字條或收據,作為供應商與買家之間的紀錄。由於「白頭單」過於簡陋,稅務局在稅務調查時未必會接受作為有效的憑證。所以,內地廠商若在當地購貨,應盡量要求供應商發出正式單據。如果真的沒有單據,納稅人亦應保留足夠的證據,以證明真的有購貨,以免被稅局「將軍」。讀者如有不明白,可向有經驗的專業人士請教。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