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女童X(11歲)和Y(12歲)昨透過視像系統作供,X指去年9月開始光顧一間位於黃大仙毓華街的小食店,其間認識於店中工作的被告,被告多次問她的電話號碼,由於她想知零食資訊,最終應允。被告後傳短訊表示喜歡她,並想與她性交,她立即封鎖了他。
至11月,她再光顧小食店時碰見被告,被告叫她合上眼,跟着「嘟」起嘴並慢慢「控埋嚟」,又伸手企圖擁抱她,她即時逃去。翌日X去小店,被告指着面頰說:「阿妹,呢度。」她認為被告要她吻他,即推開被告離去。
Y則指,今年1月24日光顧小食店,被告索電話號碼但她拒絕,然後問她想不想賺錢及是否介意與他性交。Y感害怕,回家將此事告訴父親。辯方指Y或誤會被告意思,因他口齒不清,Y不同意。
案件編號:KCCC391/2018
■記者廖希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