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認同被告瞬間判斷錯誤才肇事,控方推斷被告事發時時速約99公里,超過70公里的時速限制,警車頂亮着警告信號,路面擺有圓筒,被告若沒超速,理應可避免撞到死者,指被告根本沒有留意路面情況,反覆切線收掣不及撞死警員,罪責嚴重。此外,法官指被告有三個不小心駕駛案底,四度超速,2014年因扣滿分被停牌,被告身為職業司機,駕駛紀錄差劣,須判監三年及停牌四年。
去年3月22日,被告駕駛貨車駕至東九龍走廊,駛近殉職警員林海雲及一輛警車時向左急扭,再右切駛回原本的行車線,其後車頭撞到林及警車車尾。林頭部受重創不治。被告警誡下稱看見前車放慢及打死火燈,立即右扭,接着看見手持電筒的林及警車,但已收掣不及撞向林。被告另承認一項使用欠妥車輛罪,罰款2,000港元。
案件編號:DCCC902/18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