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上周五主持常務會議已通過上述條例,但昨日才披露內容。條例規定,凡違規轉移、收付、用假單結滙、滙入滙出外滙、違規攜帶外滙出入境、擅自對外借款、發債或提供擔保者,擅自改變外滙或結滙用途者,以至私自(即黑市)買賣外滙者,外滙管理機關除責令違規者改正外,輕則可對其處以違法金額三成以下罰款,重則可按違法金額三成以上等值金額徵收罰金,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未經批准擅自經營結售滙業務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凡獲利在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者,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只有50萬元以下者,處以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金融機構違規亦會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類機構違規情節嚴重的,可遭停業甚至吊銷業務許可證。至於不按規定進行申報的機構或個人,及金融機構管理層,罰金5萬至50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