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安然事件發生後,大家經常會在報刊上看到「公司管治」一詞,究竟「公司管治」與「企業管治」有何分別?其實這兩個詞彙都是從英文「CorporateGovernance」繙譯而成。香港政府公文通常採用「企業管治」或簡稱「企管」,中國內地則多繙譯為「公司治理」。對大公司而言,「企業管治」也許較為貼切,因為字面涉及管治及發展企業的宏韜大道;對中小型公司而言,「公司管治」則較易引起共鳴,因為是針對如何妥善管治公司。其實無論規模大小、業務性質如何,都應以公司整體利益和股東利益作為企業的考慮重心,帶領公司創富。
董事肩負最終責任
優秀的企業管治,能為機構創造價值,因為妥善完備、透明度高的企業管治實務,既可加強企業內部的監察,亦可提升公司聲譽、取信於股東,並增強有業務來往機構的信心,與此同時更可提升金融市場的質素,從而鞏固香港作為亞洲以至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雖然企業管治由許多有關人士參與,包括股東、董事、行政總裁、財務總監、審計師、公司秘書等等,但最終責任則由董事會集體肩負。以上市公司為例,由於接受公眾投資,加上董事會由股東委任,所以董事須以負責任的態度履行職務。至於企業管治的優劣,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董事能否妥善履行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