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男生試掟汽油彈遭加刑 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誇大過譽失中肯
汽油彈元朗上訴庭水佳麗
15歲中三男生年初凌晨在元朗街頭試擲汽油彈,少年庭裁判官水佳麗早前判刑時形容他「過去其實都係一個真係好優秀、好好嘅細路」,判處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須居於院舍並遵守宵禁令。惟裁決惹來建制傳媒狙擊,律政司亦指刑罰過輕,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接納律政司建議,下令撤銷原審判刑,改判男生入住勞教中心。上訴庭今頒下書面裁決理由,指原審裁判官對男生評價甚高,有誇大及過譽之嫌,失卻中肯,亦沒平衡更生與阻嚇因素,判刑明顯過輕,屬原則上犯錯。
申請人為律政司,15歲中三男生為答辯人。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處理。
上訴庭認為,答辯人觸犯嚴重的縱火行為,而且本案有兩個加刑因素。第一,答辯人透過投擲易燃的汽油彈縱火,而干犯縱火罪時用上易燃物,是有力的加刑因素。第二,答辯人是在一宗暴動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漠視法紀,顯示他有持續犯罪的態度。鑑於案情嚴重,法庭必須判處足夠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但不至於要判處即時監禁。
上訴庭續指,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完全沒有提及懲罰或阻嚇等判刑因素,予人沒有考慮上述因素的印象,只專注更生範疇,犯了原則上的錯誤。對於水佳麗稱讚答辯人年輕但成熟,並且關心社會,又主動服務香港,認為他是「優秀」兒童;上訴庭指出,水佳麗明顯對答辯人評價甚高,但如何評價實有商榷之處。
對於原審裁判官指答辯人曾參與社區服務,顯示他有參與公眾事務的興趣和決心;上訴庭認為,上述事項只能説明答辯人有心志長大後投身公共服務,並非如原審裁判官所言是樂於服務香港,說法有點誇大。
另外,答辯人學業平平、操行有問題,顯示他仍然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原審裁判官稱讚答辯人「優秀」的評論,有過譽之嫌,導致她只考慮更生的判刑因素,對答辯人的評價有失中肯。
上訴庭認為,答辯人魯莽、守法意識薄弱、容易受人影響。再者,感化官表示答辯人的父母對兒子監管無效,原審裁判官應該考慮判處拘留式刑罰,從而讓答辯人接受比住宿更嚴格的訓練。惟顧及更生因素,上訴庭認為監禁不是最適合的判刑;而勞教中心包含拘留式刑罰,對答辯人最適合。
代表答辯人的大狀認為,上訴庭早前改判答辯人入勞教中心,有違「不受雙重懲罰」的原則。上訴庭指出,根據《勞教中心條例》,答辯人不得羈留於中心逾6個月,加上答辯人已於屯門院舍居住約3個月,總羈留時間不會多於9個月,與原本判處的9個月院舍居住的刑期相近。
總而言之,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感化令屬原則上犯錯,也是明顯過輕,沒有平衡更生與阻嚇等因素,以致偏重一邊。上訴庭撤銷原本判刑,改為判處答辯人進入勞教中心。
對於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花了不少篇幅勸勉答辯人,其判刑理由卻相對過於簡單;上訴庭表示,可以理解法庭需要勸勉少年罪犯,但勸勉直言不應和判刑理由混在一起,否則判刑理由便會變得不清晰。裁判官應先說明判刑理由,才去勸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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