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近年來以戀愛、徵婚、招聘為名或其他變相手段欺騙,甚至侵害婦女現象屢見不鮮,但苦於證據不足或難以取證等實際問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當事人責任。新《辦法》明確規定禁止以戀愛、徵婚為名玩弄女性。二、企業不得因結婚、懷孕、哺乳、產期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或單方解除與女職工合同,孕婦換崗須本人同意。三、《辦法》對性騷擾的內容加以細化,明確規定凡違反婦女意志、故意以帶有性內容或與性相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片、圖象、電子信息等形式對婦女採取的行動,都屬於性騷擾。
此外,在廣東外嫁女被剝奪分紅權的現象屢見不鮮。新《辦法》規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
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