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續指,蔡為回饋社會,熱心北角區服務,雖然多位議員及街坊均願意為二人撰寫求情信,但蔡經過反省,認為應受懲罰,故推卻眾人好意。大律師讀出兩位小朋友為蔡所寫的求情信,在信中提及被告擔任電腦導師,不厭其煩為他們解答疑難。
兩名被告現居於大坑道,但與涉案北角堡壘選區有密切關係,黃在該區土生土長,投身工作及結婚,二人已知犯錯,但案情非如一般「空降」選區的種票案嚴重。裁判官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二人在區內服務故減刑一個月,各判入獄兩個月,並准許兩名被告各以十萬元現金保釋外出,以等候排期上訴。
案情顯示,二人於十二年前遷往屬灣仔選區的大坑道,卻在○三年的區議會選舉中填報北角一商業單位作住址,從而成為堡壘區的選民,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有關選舉中投票。蔡當時亦為該選區的候選人,以一票之差當選,對手朱漢華去年提出司法覆核成功推翻選舉結果,最後由民建聯候選人洪連杉當選。
案件編號:ESCC277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