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錯以六角匙有傷人用途作檢控基礎 男生獲技術性撤銷定罪
律政司六角匙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18歲男學生前年11月在青衣堵路現場被捕,裁判官裁定他參與堵路,並認為他褲袋內收藏一串8條六角匙,是打算作攻擊性武器,例如攻擊制止堵路的途人或警察,判處他入住更生中心。男生針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宣判,維持堵路的定罪和判刑,但同意未能證明男生意圖用六角匙傷人,裁定該部份上訴得直。惟法官指出,案情可證明男生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只因控方告錯罪,才會「技術性」撤銷定罪。
針對六角匙的控罪,控方原本控告「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名,惟裁決前改為同一條例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表明以「傷人用途」為檢控基礎。
控方立場當時獲裁判官彭亮廷認同,彭官認為上訴人陳東成(18歲)參與堵路,必然預料有途人或警察阻止堵路,加上他把六角匙放在伸手可及之處,裁定他意圖在有需要時攻擊他人。
上訴方力陳涉案六角匙細小輕巧,沒有尖銳部份,只適用於電子產品和小型傢具,破壞力和傷害力輕微,不適合作武器;再者,案情不涉及暴力場面,上訴人被捕時也沒有企圖施襲,總括而言,傷人推論有欠公允、有違常理。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認同上訴方的理據,表明不能肯定上訴人管有六角匙作武器。
另一方面,張官指出控罪同時包含「非法用途工具」的指控,並認為案情足以確定上訴人意圖用六角匙拆開物品作破壞或堵路。辯方審訊時強調,涉案六角匙不能開啟現場的欄杆路牌,但張官指出重點在於意圖,正如竊匪到達目標寓所,才發現開鎖工具開不到該處門鎖,仍然屬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不過,張官指因控方明確表示以「攻擊性武器」為檢控基礎,現階段改判另一指控成立並不公平,遂下令撤銷定罪。
至於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則維持定罪。對於上訴方指上訴人住在附近,可能純粹路過,遇上全副武裝的警員追捕時,出於本能逃跑,說法不獲張官接納。判詞指案發於前年11月13日,眾所周知當時已有多次「反修例」堵路破壞活動,參與者多是身穿黑衣。上訴人戴口罩,置身於十多名堵路黑衣人中間,他亦是身穿黑衫黑褲,可判斷並非巧合。縱使他沒有動手,亦有人多勢眾的鼓勵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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