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隨後獲編配入住彩雲邨。房署去年3月發現李的家庭「最近6個月平均收入」應為18,673元,超出規定的18,310元限額。房委會基於李虛報資料,向她發出遷出通知書,李上訴遭駁回,且被限令本月底遷出。
入稟狀指李的女兒並非存心瞞騙,填錯只因當時未收到新一年報稅表,她亦不知平均收入是計算最近6個月的政策,並稱若以12個月計收入只約為1.72萬元,不會超額。她任職售貨員,主要收入來自佣金,而佣金高低會隨零售市場旺淡季變化,並不穩定。
李稱有關政策過嚴,忽視季節性收入人士的處境,存在歧視、違反《人權法》和《基本法》,認為房委會應行使酌情權,不應硬性執行6個月平均收入政策。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撤銷遷出通知書、上訴審裁組駁回上訴的決定,並禁止房委會在法庭判決前執行遷出令。
案件編號:HCAL45/16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