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一方批評警方要求遊行人士書面通知屬侵犯人權,但高院法官張慧玲指書面通知有利警方協助集會遊行和平有序地進行,是必須和相稱的。張官又引述原審裁判官指口說無憑,認為口頭通知不可行。張官指示威者兩度衝擊警線,警方有權採取拘捕行動。
八名上訴人為葉寶琳、朱凱迪、朱江瑋、王浩賢、李世鴻、洪曉嫻、明偉添及陳秉鳳,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協助舉行違法遊行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九罪成立。葉、王被判監禁四星期,緩刑一年,另分別被罰款3,000元及2,400元,其餘六人被判罰款800至2,400元。
對於葉、王指判刑過重,張官引述原審裁判官指,二人指揮整隊遊行隊伍衝擊警線,罔顧遊行人士和警員人身安全,遠較遊行阻塞交通嚴重,加上二人堅持並無犯法,故判以感化令或社服令均屬不切實際,遂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7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