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估計馮主席所指的監管架構,與英國Ofcom轄下的ContentBoard或PressComplaintsCommission雷同。前者是一個有民間代表參與、專門處理廣播業投訴的官方規管機構,後者是由傳媒業界自行組成、處理報章內容投訴的自我監管組織。無論如何,兩種模式都較目前單純由特首委任成員的廣管局理想,社會值得仔細考慮馮主席的建議,現在要做的是全面檢討內容規管政策和相關的業務守則,更應將之與將成立的通訊局一併討論。
筆者曾經指新成立的通訊局和將來的通訊法的內容規管權力,可能由廣播伸延至通訊,按此發展趨勢,流動電訊商的流動廣播服務分分鐘會被納入監管,將來網上廣播甚至巴士流動廣播也可能不能倖免。這點在過往的諮詢中未有討論,政府值得趁機諮詢公眾。
舉例,英國設立Ofcom時,曾引入新的內容規管概念,用所謂冒犯別人和造成傷害的內容(offensiveandharmful)取代規管低俗與不雅的內容(tasteanddecency);美國政府亦曾先後推出CommunicationsDecencyAct1996及ChildOnlineProtectionAct1998,引入對小童造成傷害(harmfultominor)的法律概念,不過最後兩條法例均被裁定違反第一修改案。雖然英美就此課題已有不少討論,不過這些概念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會有不一樣的理解,可惜到目前止,坊間鮮有這方面的深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