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者招顯聰及姜靈彰聞判後指,案發當天只是和平表達意見,亦曾要求中聯辦代表接收象徵毒奶粉的粟粉,但遭拒絕,他們因此才被迫將粟粉拋近中聯辦門外,行動無意鼓動他人做出更激行為。
判詞指,涉案的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包含擾亂秩序及破壞社會安寧兩項定罪元素,兩者存在因果關係,否則有違立法原意。法官解釋,控方如能證明有人在街上派發侮辱外國人的單張屬擾亂秩序行為後,不能因該人繼而表現激動甚至傷及他人,便裁定其行為亦有達致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而是須證明該人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律政司曾說擔心此解釋造成法律真空。法官指,現行《簡易治罪條例》下的妨擾罪及簽保守行為均適用,若當局感不足,應尋求立法解決。
案件編號:HCMA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