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律政司拒尋獨立法律意見 郭卓堅提覆核法庭不受理

蘋果日報 2019/09/06 12:06

梁振英司法覆核UGL獨立法律意見

【更新】
律政司在未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下,便決定不就UGL案起訴前特首梁振英,備受爭議。「覆核王」郭卓堅與社民連「阿牛」曾健成就律政司的決定提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聽罷各方陳詞後,今頒下判詞,決定不受理有關申請,指法庭不可干預律政司檢控決定。
今午到庭領取判詞的郭卓堅稱,會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決定是否上訴;又指如果可以,定必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形容此為「全香港人嘅公義」。他亦打算提出私人檢控。郭續指,《基本法》訂明特首應廉潔守法,必須申報財產,「如果咁樣都得唔到公義,我都冇嘢講,我已經幫全香港人出呢口氣」。
法官認為申請人理據不足以證明政府決定違憲
法官周家明頒下長28頁判詞,簡單略述案件時序後,花了接近九成篇幅闡述案例,並得出結論表明,似乎沒有本地案例指法庭可採取「異常一步(exceptional step)」干預律政司檢控決定,認為法庭只可在律政司決定違憲情況下,才可干預檢控決定。
周官直至判詞第26頁尾段,才正式談及本案,僅僅稱今次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提出的四大理據,均為平日常見,包括指控律政司錯誤理解政策、法律出錯、未有索取獨立大律師意見,以及程序不公;惟申請人提出上述四點,均不足以證明律政司不檢控梁振英及周浩鼎的決定屬違憲。
周官又表明,不會處理「法律出錯」此理據,否則會無可避免地需要審視證據,以裁定律政司是否有足夠證據檢控梁振英及周浩鼎。周官認為,根據現時刑事訴訟程序,一個人有罪與否,應該交由審訊中的法官及陪審團決定;如果法庭就律政司是否有足夠證據檢控梁振英及周浩鼎一事發表意見,會對兩人做成不公。周官最終決定不批准今次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不過,周官未有下令敗訴的申請人一方支付訟費。
申請人於陳詞中指出,若案件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理應尋求外間獨立意見。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做法,有違一貫外判法律意見原則。申請人並舉出前財爺梁錦松偷步買車為例,稱因事件受公眾關注,律政司先後諮詢本地和外地大律師的獨立意見,最終才決定不作檢控。
律政司一方指梁振英並非以特首身份影響調查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狀余若海則表明,律政司檢控權力受《基本法》第63條保障,不受政治干預;除非決策違憲、有明顯偏見、或帶有政治目的,否則亦不受司法干預。他認為,相關原則訂明,當案件涉及利益衝突,應委聘外判意見,但並非每當有高官涉嫌犯罪時便必須委聘外判意見。余續指,鄭並非梁振英所委任,亦沒有證據顯示兩人有社交或經濟上的聯繫,故不構成利益衝突,決定沒違反原則。
申請人另亦指控梁振英私下串謀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修訂立法會專責委員會針對梁振英的調查範圍。律政司一方強調,梁振英並非以特首身份影響調查,故沒濫用職權。惟法官周家明一度質疑:「會不會是周浩鼎濫用職權?因為他容許被調查對象修訂調查範圍?」
余回應指,周本身是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修訂,亦可邀請他人提供建議,不論建議是來自梁、抑或是梁的朋友,最重要是周本人同意有關修訂,故他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
【案件編號:HCAL2882/18、HCAL68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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