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涉車內藏38顆車胎釘 控方證據不足 司機脫罪
抗暴之戰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受審張仁樑
警方去年10月接獲線報,在大埔露輝路及汀角路搜查一輛七人車,在車尾搜出一個載有38顆車胎釘的紙箱。涉案七人車司機今就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受審,惟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時指,即使被告行為非常可疑,惟由於涉案七人車的車主是被告父親,控方沒證據指是被告將該個載有車胎釘的紙箱搬上車,亦無充份的環境證據針對被告,裁定被告罪脫。
被告張仁樑(34歲)原本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控方其後修改為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被告於去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及汀角路交界管有38個金屬輪胎刺釘。
被告另承認無牌管有三個無線電對講機,辯方替有醉駕前科的被告求情時稱,被告父親為註冊西醫,被告於2009年開設電腦工程公司,負責替客戶安裝閉路電視,涉案對講機是進行安裝工程時使用,被告不知道需要領取牌照,才會因此犯法。蘇官終判罰款一萬元。
另外,控方今早欲將車內檢獲的手機Telegram對話內容呈堂,內容提及「到教大攞嘢後去九龍尖沙嘴」、「有狗」及「吐露港公路有RB」。控方認為這顯示被告管有相關物品、或將物品交給他人;辯方則認為內容與案件無關,反對呈堂。
警方當日在七人車搜出兩部手機,其中一部手機Telegram對話內容提及「交嘢畀人」、「小心狗」、「唔知點解咁多狗」、「吐露港公路有RB」、「到教大攞嘢後去九龍尖沙嘴」等,而當時七人車上僅得被告一人。
辯方反對將Telegram內容呈堂,認為有關內容屬傳聞證供,內容與本案無關,且部份對話是被告開始遭警方截停後發生,「好難相信被告在警方監管下用電話同他人聯絡」。
控方則指,被告被捕前一直保存手機,有關內容顯示被告管有相關物品、或將物品交由他人使用,實有相關性。
主審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問控方「教大」是否等於教育大學,又指控方案情若倚賴環境證供,有關證供便需要齊全,著控方下午交待被告遭截停的位置與教大距離、被告駕駛的方向等等。
當日負責檢取證物的警員證人馬仲康作供,指警方根據線報在現場一帶設立路障,截查被告駕駛的七人車時,在車尾發現一個箱,內有發泡膠及38顆金屬輪胎刺釘。
馬承認曾移動該箱,解釋因車尾狹窄,且箱子放在油漆罐上,故他「攞落嚟檢查」,但沒放回原位,「因為已經攞落嚟,擺返上去冇意思,已經干擾咗」。馬又稱,七人車車主是被告的父親, 是註冊西醫。警方其後到被告元朗加州花園住所搜查,亦到被告從事電腦工程的尖沙嘴辦公室調查,均沒發現非法物品。
此外,控方一度想將在車內檢獲的生理鹽水、油漆、手套及口罩呈堂,但遭辯方反對。辯方稱看不到上述物品與控罪有關,蘇官亦問控方:「生理鹽水有攻擊性咩?」最終拒絕接納控方申請。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今午指,有關手機Telegram內容與被告對車內所有物品知情與否以及物品的可能用途有關,裁定接納為證物。
不過,蘇官在裁決時指,被告並非車主,當時車上有林林種種物品,相信被告未能如數家珍地逐樣說出物品。而涉案38顆車胎釘由紙盒包著,控方沒證據指被告將38顆車胎釘搬上車,亦無充份的環境證據針對被告,即使被告行為非常可疑,亦須裁定被告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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