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現公司已服務二十多年,他決定年滿65歲時辭職,但當王先生通知經理時,經理指因王先生自己申請辭職,故公司不會發放長期服務金給他。
問:王先生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例規定?
答:否。根據《僱傭條例》,年滿65歲或以上的僱員,若已按連續性合約(註)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並辭職,便可領取長期服務金。由於王先生在退休時已65歲,並已服務多於5年,所以他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問:怎樣計算長期服務金?
答: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2/3)x服務年資。法例亦對僱員的可完全追溯服務年資及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