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生於04年7月,黃創光因涉嫌行賄造市被捕,其後獲准保釋外出,卻擔心一同被捕及留在廉署的女職員向廉署「爆大鑊」,遂委託師爺鍾錩權及於造市案代表他的林炳昌想辦法,林為避嫌而安排黃的女友徐敏偲到友人的律師行,卻教徐要求該名律師代為與廉署交涉,以查明女職員下落。
事實上,女職員已同意加入保護證人計劃,還向徐報平安,但她卻於律師樓作假誓章,訛稱女職員語氣驚慌,不欲被廉署拘留。大律師艾勤賢接手後,在廉署求見女職員不果,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而艾在高院曾兩度向《南華早報》前首席法庭記者周燕玲暗示女職員為受保護證人,女職員身份遂透過傳媒曝光。據悉,因向傳媒披露保護證人資料而入獄兩年半的艾勤賢,已向上訴庭申請上訴,林炳昌則會在下周上訴限期屆滿前作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