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梓樂死因研訊︱陪審團退庭商議 裁決可選非法被殺 死於意外或死因存疑

蘋果日報 2021/01/08 00:00

周梓樂死因研訊非法被殺死於意外死因存疑

科大男生周梓樂前年11月4日凌晨於將軍澳警民衝突期間,在尚德邨停車場墮樓昏迷,留醫5天後不治,終年22歲。死因裁判官高偉雄今早完成最後的引導陪審團陳詞,由兩男三女組成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裁決。裁判官給予他們非法被殺、死於意外及死因存疑三個選項,惟其中提到非法被殺時,提醒陪審團要緊扣證供,必須脗合證據;若不知道受傷情況,便不可以裁定非法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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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就建議方面,裁判官特別提到不可指警方事後調查不足。裁判官解釋指,因為死因庭的建議是針對如何防止死亡,而調查一定會在死亡發生之後才進行。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今向陪審團提供裁決建議,指梓樂的基本資料均沒爭議,而所有醫學證據均指出,導致他死亡的傷害是「頭部受傷」。陪審團須裁斷梓樂的受傷時間、地點及情況。
裁判官自言向陪審團提供死因選項時,必須考慮到有足夠證據達致相關裁決、即庭上證供及證據是否可穩妥地交予陪審團考慮,包括證據的強弱程度,但這是裁判官的酌情權,沒有確實準則。

「非法被殺」的標準須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自言,經過深思後,認為陪審團可考慮「非法被殺」選項,但必須緊扣證據、即是死亡情況必須脗合證據,不可在不知道死亡情況的前提下,裁斷梓樂是非法被殺。雖然英國死因庭早前修例,將裁斷「非法被殺」的標準,由「毫無合理疑點」修訂為「相對可能性」,但不適用於 本港 法庭。
裁判官又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梓樂如何受傷。陪審團必須肯定梓樂是非法被殺,並認為這是唯一而無可抗拒的推論,才算是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從而裁定梓樂死於非法被殺。若果陪審團認為有其他可能性,則不能作出此裁決。
綜合所有庭上證供及證據,裁判官指梓樂死於非法被殺的唯一可能性,便是有人將他的頭固定在平面上,然後用大面積的鈍物襲擊其右前額,再將他扔落停車場2樓;而梓樂墮地時,碰巧右前額首先著地。裁判官指,如此受傷情況是獨立的可能性,若果陪審團認為有其他情況,便不可考慮「非法被殺」。

兇手需在8秒或5分鐘內完成襲擊及將梓樂拋下樓

裁判官提醒陪審團,裁斷前須考慮接納了甚麼證供。若果接納當日凌晨1時01分,閉路電視拍到身處停車場3樓行車斜路頂沿的人影是梓樂,則他從該位置出現至疑似其黑影墮樓之間,僅相差8秒。若果梓樂在3樓受襲,那麽施襲者有否可能於8秒內作出上述襲擊行為?除非當時梓樂不清醒,否則「正常嘅話一定會反抗或者有反應」,故襲擊行為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梓樂配合。
但若果陪審團不接納該人影是梓樂,則兇徒可能有5分鐘時間施襲。裁判官要求陪審團留意,除了有關閉路電視片段外,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梓樂如何上3樓。
他又指出,若果兇徒在3樓襲擊梓樂,不難想像一定會在現場留下痕迹例如血迹等。但市民崔家朗於梓樂墮樓後約3分鐘到達3樓時,並沒看到任何血迹,故陪審團須考慮「有冇人可以咁短時間清理現場」。
此外,陪審團亦要考慮到,兇徒如何預測梓樂上3樓的時間,並且利用閉路電視轉動時拍攝不到施襲位置的空檔施襲,而且將梓樂扔下樓後,再趁鏡頭空檔離開現場。裁判官提醒,法證專家鄭郁棋指閉路電視鏡頭的轉動沒有任何準則,而梓樂身型較高大,若受襲暈倒,兇徒如何將他拋落2樓?如何準確計算到其身體著地接觸點?又如何估計到他的墮樓姿勢,不是手腳先著地?
裁判官向陪審團表明,除了上述證供外,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梓樂是非法被殺。

提醒陪審團應基於已被接納證供考慮裁決

他指,陪審團可考慮的另一裁決是死於意外。若陪審團接納梓樂誤以為停車場3樓矮牆外是行人通道而非凌空,繼而自己跨過矮牆,但其間腳部絆倒牆頂以致失平衡、或者跨越矮牆後改善不到下墮姿勢,便可以裁斷梓樂死於意外。
裁判官指,作出死於意外裁斷,毋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只須考慮相對可能性。若認為死於意外的相對可能是大於非法被殺,便可作出死於意外的裁斷。
最後一個選擇是裁斷死因存疑。裁判官坦言存疑裁決是一個「唔理想」的裁決,是無法判斷死因時得出的結論,例如只能確定梓樂由3樓墮下至2樓,但不知他如何跌下。
裁判官比喻,陪審團考慮裁決的過程應是「三部曲」,首先考慮是否能夠毫無合理疑點地肯定梓樂非法被殺。若不能,第二步應考慮是否有較高的相對可能是梓樂誤以為3樓矮牆外有行人通道,若有,便裁斷死於意外。若陪審團考慮後不認為梓樂非法被殺或死於意外,便可考慮死因存疑。
裁判官呼籲陪審團切勿預先認定某一個裁決的可能性較大,然後選擇有甚麼證供支持該裁決。反之,陪審團最先應該考慮全部證供,選擇接納甚麼證供為事實,再基於已被接納的證供考慮裁決。
對於陪審團需要裁定的梓樂死亡地點,裁判官指按照證供,應為將軍澳尚德邨案發停車場的3樓,沒有證供顯示有其他情況。當然,若陪審團不接納有關證供,可以判斷為不清楚梓樂的死亡時間和地點,「簡單嚟講就係乜都唔知」。
裁判官指,將所有裁斷責任交託陪審團,不會強行要求陪審團一定要接納某些證供,他們是有權對全部證供皆不接納。裁判官謂,五名陪審員連日聽完所有證供,「我信任你哋嘅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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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義務急救員曾朗軒今再到庭旁聽,身穿與昨日一樣的黑色西裝外套。他表示並沒感到特別緊張,但對裁判官的推論「都幾意外」,因為綜合多日證供及證據,表面上似乎看不到梓樂是非法被殺。
朗軒認為,最終裁定梓樂「死於意外」的可能性最大,但他相信不論裁決結果如何,都一定會引起很大爭議,只期望裁決可反映部份爭議。
對於裁判官不建議陪審團作出與警方發催淚彈有關的建議,朗軒指「尚算reasonable(合理)」,因為若果沒直接證據顯示梓樂及證人當時受到催淚煙的嚴重影響,很難作出相關建議。
而另一名曾出庭作供的白帽少年崔家朗今早亦有到庭旁聽。
【案件編號:CCDI9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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