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廈經理人早前呈辭,而法團聘請的新經理人將於下星期接管大廈管理工作。法團主席張先生查詢新舊經理人交接時須注意的事項。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7第8段,不論經理人的委任因何原因而結束〈無論是自行呈辭或被終止委任〉,經理人均須履行下列責任: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而最遲在其委任結束日期的14天內,將屬於法團但在經理人管有下而與大廈管理有關的任何動產,送交法團或接任的經理人。如有關動產〈例如:電腦、賬簿、賬項紀錄、文件等〉須用作擬備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則經理人須在其委任結束日期的2個月內,把這些記錄送交法團或接任的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