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稱,並非所有公眾活動都會攝錄,以去年為例,全年有6,166宗公眾活動,其中警方只在122宗公眾活動攝錄,共拍攝225條片段,當中有57條片段仍保存助調查。
他稱,警方有嚴格指引及監察制度保存及使用片段,任何人不能刪除、修改或剪接儲存片段的記憶卡內容,「呢啲卡有預設制式,一旦有人做過手腳,我哋一定知,會立即進行刑事調查」。若片段不作調查用途,警方保存31日便刪除;若警方認為有調查用途,會書面記錄延長保存日期及原因,並每半年查核記錄。監警會委員張達明擔心警方會否將相關片段供非警方人士觀看,鄭保證第三者不會觀看到相關片段。另一委員陸貽信就要求警方恰當使用攝錄裝置,不要令示威者有被針對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