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之一、人民力量陳志全質疑,恐怖主義活動及組織的定義屬政治判斷,擔心當局把前往台灣或西藏等地區出席講座,都定義為參加恐怖主義培訓;向政治組織捐款又會否變成向恐怖分子融資。另一委員香港眾志羅冠聰憂慮,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包括擾亂機要設施,關注佔領行動等公民抗命行動,會否觸犯相關法例。
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解釋,修例不涉為恐怖主義重新定義,又指特區政府無權將任何人定性為恐怖分子,只有聯合國或法庭有權定義,市民要相信法庭,又表示條例已列明推展政治或宗教主張可獲豁免。他指議員稱政府藉條例打壓異己是「黑白不分」,強調政府依法辦事。
■記者馬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