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被告早前求情曾稱,因有兩名客戶炒孖展輸掉300萬元後「走數」,連累她要向公司填數,於是在次被告建議下犯案。次被告則指要支付家人醫藥費及生活費,又欠首被告人情,才聽從首被告指示犯案。惟法官認為以上皆非求情理由,又指首被告在事件曝光前離港,直至翌年返港時才在機場被捕,她聲稱離港只為探望兒子和參與教會活動,但理由欠說服力,而且案件審期亦因她要籌錢打官司而兩度延後。
至於兩被告互相指控對方才是案中主腦,法官認為,雖然首被告是主腦,但指兩名被告共同犯案,造成公司損失,實際誰是主腦沒無大分別。本案經精心策劃,犯案歷時7年,涉款數目龐大,性質嚴重。考慮首被告在審訊前1個月才決定認罪,惟年紀大,判她入獄11年3個月;次被告因一早認罪,且向警方供出事件,且願頂證首被告,判監7年半。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陳思敬庭外稱,相信判刑對同類型案件可起阻嚇作用,呼籲證券業界加強監管,包括定期巡查,及委託獨立專業會計及核數師監察,以減少員工違反操守的風險。
案情指巫身在澳洲的表弟、家姑和家姑的胞妹,分別於1995年和2003年應巫要求,於涉案公司開證券戶口及銀行戶口,並授權巫可控制賬戶,月結單寄到巫的寓所,二人對賬戶之事毫不知情。案發期間兩人月結單顯示共421次虛假存賬紀錄,涉價值1.1億元股票。巫並與許於電腦系統中輸入虛假記錄,又提交虛假「中央結算系統股票對盤報告」及賬戶月結單掩飾。二人7年間偷走客戶1.1億元股票,至巫得知證監會作例行巡查後失蹤、許企圖自殺,惹證券公司懷疑,查核才揭發。
案件編號:HCCC12&13/17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