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陳淑莊代表大狀:警已封路何來阻礙?
佔中案佔中九子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代表陳淑莊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開始陳詞,指在2014年9月27日和9月28日兩天,添美道與附近馬路已相繼被警方封鎖,公眾無法再使用。王強調,既然道路本身已遭封閉,因此煽惑他人阻礙這些道路,即是煽惑他人干犯一些「不可能干犯的罪行」。
至於添美道等行人路,王提到公民黨曾就928添美道等行人路集會知會警方。雖然警方最後發出反對集會通知會,但通知書上的反對原因是「集會並不合適」。王表示警方有責任就反對集會提供原因,解釋為何不合適,直言通知書上的原因不是原因;即使可被界定為原因,警方亦沒有充分考慮其決定是否相稱,反對通知書可被視為無效。
基於警方的反對通知書無效,而928行人路上的集會亦已預先通知警方,即是法例容許,故集會造成的任何阻礙,不構成公眾妨擾。
王續指,即使陳淑莊當時身處添美道現場,法庭仍需進一步考慮她是否有意圖煽惑市民留守添美道從而造成阻礙。王表示,陳除了呼籲市民留守及召喚更多朋友到場爭取普選外,沒證據顯示陳知悉其他人向示威者所作的呼籲。王並引述案例指,法庭不可依據結果去推論犯案者的犯罪意圖。
王以本案為例,若法庭將佔領結果摒除在外,只單獨審視陳淑莊於添美道大台的言論,控方的舉證根本未達毫無合理疑點,強調「不可以結果推斷陳淑莊的意圖」。
王又指出,公眾妨擾罪是指在不獲法律容許下侵害公眾權利。假如要證明陳煽惑他人集會構成公眾妨擾,就要證明陳煽惑時知道集會不獲法律准許,即是知道集會未知會警方、或警方反對、或警方不批准在馬路集會。至於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更要證明受陳淑莊煽惑的人知道集會不獲法律准許、煽惑他人前來即是觸犯公眾妨擾,但這一點並無證據,因此有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