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繼5月25日發出聲明,對人大草擬「港版國安法」衝擊香港憲制表達疑慮。公會今日(12日)再度發表聲明,直指疑慮尚未釋除,倘若「港區國安法」必須立法,公會要求明確列出11項條文,令其符合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包括不應設追溯期、不可規定法官國籍、香港法院就《國安法》有全面和完整的司法管轄權、人大常委不應主動釋法等等。
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強調香港實施普通法,「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應用、詮釋都應該根據普通法原則,列明哪些行為將被禁止、有關的犯罪意圖,同時符合《基本法》下所保障的人權、自由及基本權利,提供在香港司法制度及程序公義下的所有保障。
大律師公會認為,為全面保障「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港區國安法」必須包含11項條文。首先,「港區國安法」條文、內容的解釋及應用需按照普通法原則處理;其次,法例內容及註釋需要符合《基本法》、尤其《基本法》第39條下所適用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人權法。為免產生疑問,條文應寫明香港法院就「港區國安法」有全面和完整的司法管轄權;並不應規定中國籍法官審理。
聲明續指出,「港區國安法」下罪行性質嚴重,檢控程序應嚴格按照香港現有刑事程序來處理,包括在未有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之前、不能展開檢控工作;任何被拘捕或扣留人士,應在可行情況下盡快獲釋,如扣留時間多於48小時,要盡快將被告人帶到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席前,由法庭決定是否延長扣留;被告人有權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及有陪審團下,接受公正、公開的審訊。
大律師公會又要求全國人大常委自我約束,除非香港終審法院提請釋法,否則人大不應就「港區國安法」行使解釋權;法律不可設有追溯期;條文須列明一旦香港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港區國安法」便會終止。
對於中央有可能在港設立國安機構,大律師公會重申感到疑慮,強調國安機構明顯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假如要在港設立國安機構,必須根據及遵從《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進行,有關機關及其人員要遵守香港的法律,並且不應得到任何民事或刑事的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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