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委法官杜大衛在判刑時指,雖然判刑時考慮到被告李榮根(51歲)已將所得款項悉數歸還,但假如銀行知道根本沒有被告聲稱的交易存在,一定不會批出巨額貸款,而這些沒有交易在背後支持的借貸實令銀行冒相當大的風險。
根據控方案情,被告串謀金禾國際、富昌國際及境祥實業高層,於1998年至2002年間訛稱有生意交易,向銀行申請信用狀及貸款,涉款逾3.03億元。該三間公司在收到銀行發放的款項後,暗中存到屬於裕豐的戶口。
另外,控方基於被告要求與公司會計文員涉偽造賬目案分開處理,故要求支付堂費,但法官認為被告當時分案申請並非不懷好意,故撤銷控方堂費申請。
案件編號:DCCC7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