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識法字】暴動惡法和法治
法治暴動罪政識法字
聖誕節當天,我去了警署保釋示威者。看到他們都是以非法集結的罪名被拘捕,而不是暴動罪,我心裡不禁說了一聲:「真係好彩,因為非法集結的刑責要比暴動罪輕很多」。根據以往的案例,非法集結一般只會判處一個很短的監禁刑期,但暴動罪一旦罪成,便有機會被判刑3至7年。
非法集結有三大控罪元素:(1)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2)在集結中有人作出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3)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倘若在非法集結中有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該集結即成「暴動」。
讀者可能會想,只要我不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我便一定不會觸犯暴動罪。並不一定,因為還有「參與」暴動罪這一控罪。根據《公安條例》第19(2)條,任何人參與暴動,即觸犯暴動罪。
甚麼是「參與」?《公安條例》沒有定義。根據梁天琦案,高等法院對參與暴動的解釋是,一群人聚集在一起,有「共同目的」地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便是參與暴動。
根據這個「參與暴動」的定義,一個人如果出現在暴動現場,並鼓勵那些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的示威者,他便有機會被判定為參與暴動。
所以,暴動罪的定義十分模糊,入罪門檻低。參與示威的人,很可能因為出現在發生暴力衝突的範圍附近,而被視為參與暴動,繼而面對3至7年的監禁。
由此可見,暴動罪實在是一條不合時宜的惡法。政府用這樣的一條惡法,大規模地檢控示威者,根本是一種以惡法為遮醜布的政治打壓。
更差勁的是,律政司沒有做好把關的工作,隨意把大批的示威者以暴動罪告上法庭,透過法庭去執行這條惡法,為政府作劊子手。
一般人都是希望法庭可以主持公義。但是,在惡法的面前,法官可以做的其實十分有限。他們不可能說因為這條法律不合時宜,而不執行這條法律,不把干犯暴動罪的人定罪。當越來越多的市民和學生被裁定觸犯暴動罪,面對幾年的牢獄生涯,社會大眾很容易就會有法庭不能執行公義的情緒和印象。最終的結果是,法庭的公信力會大大減低。
數年前,包致金法官曾經問過:「沒有民主,法治可以維持嗎?」當時他的答案是有條件的「是」(a qualified yes)。從今天的局勢看來,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因為在一個沒有民主的社會,擁有權力的機構,可以隨意濫權而不需要負責。法庭最終只會被民眾視為統治者的工具之一,不能給予人民所期待的公義。
一直以來,香港都是以法治為榮,但最終我們的法治卻是毀在香港政府手上,實在是香港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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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年1月1日
時間:下午2時集合
路線:維園中央草坪至遮打道行人專區
主題:毋忘承諾 並肩同行
*已獲不反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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