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港鐵站內更衣惹警注意 男秘書被搜出雷射筆裁定罪成囚5個月
太子站雷射筆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前年9月8日晚上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聚集,並演變成警民衝突。一名公司男秘書當日稍早時分在太子站內更衣,惹起警員注意,其後遭搜出藏有一支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陳慧敏今裁定被告罪成,並指其罪行非常嚴重,必須判監,又強調被告持有的攻擊性武器乃社會所不容,法庭有責任促進較為安全的社會環境,被告要負上相當刑責,最終判監5個月。
保險公司男秘書梁振邦(23歲)被指在太子港鐵站管有雷射筆,事隔一年半後遭落案起訴,昨日受審。辯方昨陳詞指,案發時九龍區沒有示威,警員亦非在示威範圍內搜出雷射筆,難以推論被告用雷射筆傷人。
陳官今裁決指,被告管有的雷射筆為3B級別,單獨使用可以傷人。而雷射筆外殼上印有「Danger」、「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的字眼,被告必定知道雷射筆屬危險物品。
陳官認為,雖然被告並非身處示威衝突現場,但雷射筆發出的綠光可傷人,被告被搜出的防毒面罩等物品亦屬典型參與示威者的裝備,可見其訴諸暴力的心意不小。
控方承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示威或使用雷射筆,故需以環境證據推論。陳官則認為被告站在四通八達的太子站內,控方的案情具說服力,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辯方陳詞指被告沒有傷人的意圖,但由於被告沒有出庭抗辯,陳官認為辯方的說法只屬臆測,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擁有會計高級文憑的資格,現時任職保險行業。被告的老師亦有撰寫求情信,指被告是品格良好的學生,有上進心及願意幫助別人。被告自案發後一直憂慮經濟問題,其後向精神科醫生求醫,終被診斷患有焦慮症。
惟辯方律師求情時被陳官問到被告畢業的科目,一度稱「我唔記得咗」,在索取指示後才得悉被告讀會計。另外,辯方律師指被告現年23歲,其後呈上被告任職保險公司的證明,陳官閱畢反問被告是否現年24歲,因他剛過4月生日;辯方遲疑後同意。其後陳官問辯方可否呈上與本案相似的案例時,辯方回答:「我冇印出嚟。」
陳官將量刑起點定為監禁6個月,基於被告採取節省法庭時間的抗辯方式,亦同意控方大部份案情,決定給予一個月扣減,終判監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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