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遭內地拘留須月內通報 林榮基:夠時間逼簽認罪書
李波銅鑼灣書店桂民海林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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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鑼灣書店5名股東或職員前年分別在中港和泰國等地,懷疑被擄至內地刑事拘留,港府當時向內地相關政府部門查詢,惟遲遲未獲回覆,通報機制被質疑形同虛設。事隔兩年,兩地政府落實新的通報機制,首次訂明若港人在內地「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而被刑事拘留,內地最遲要在30個工作天內回覆,而港方須通報的部門,則首次加入廉政公署,明年起生效。
曾被內地拘留的銅鑼灣書店前店長林榮基指出,新通報機制不能阻止銅鑼灣書店事件重演。定出通報時限意義不大,內地並無「疑犯」此概念,一被拘捕就成罪犯,以最敏感覺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為例,30日才通報,「已經有足夠時間逼你簽認罪書,重可以拍埋片」。對被拘人士無任何保障,只是或可以令家人早些知道「壞消息」。至於通報範圍,亦不包括中央專案組等其他中央成立的非正式執法人員。
林榮基指出,港人最擔心是內地跨境執法,與通報機制無關。日後高鐵西九實施站一地兩檢及廿三條立法後,在香港發表言論便再不安全,隨時可能被指違犯內地法例而被押返地或被引渡回內地。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要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感憂慮,他擔心,內地會濫用國家安全的定義,用以打擊民運人士、維權人士和社運人士;同時30日可以發生很多事,若香港人在內地以危害國家安全被捕,他擔心會有人被迫在內地公開認罪,要求香港政府和內地政府澄清國家安全的定義,以免市民誤墮法網。
他又認為,廉政公署亦加入成為香港的通報單位是合適,認為可以有助打擊跨境貪污問題。他強調,最重要是兩地尊重機制,不以強力部門在港執法,禁止人身自由,如銅鑼灣書店事件。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原有的通報機制由2001年起實施,並無規定通報時限,只要求兩地執法部門在「切實可行下通報」,去年兩地政府決定要檢討機制,開過兩次會後,修改為現有版本,加入通報時限要求,認為通報將可更清晰和有效率。
(一)通報時限 ― 新安排將首次加入通報時限。通報應在採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雙方亦同意若認爲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對方應自接到查詢要求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覆;
(二)通報內容 ― 雙方的通報內容將會標準化,其中包括有關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關的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三)通報範圍 ― 新安排清楚要求所有按內地法律有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按文本作出通報。至於香港向內地通報的範圍,涵蓋的執法單位除既有的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以外,加入了廉政公署;
(四)通報渠道 ― 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通報單位為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但檢察機關需要通報的情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此外,公安部授權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廣東省公安廳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使通報更具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