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高級調查主任龍浩恩是案件前主管。他供稱任職16年以來,從無習慣將行動前簡報提到的日期、時間和內容寫低,他也不知為何沒規定寫下。法官指此做法與警方截然不同,問此做法是否更好,因少些工作,龍說以此角度而言算是。
廉署銷毀了監視被告時用作認人的相片,早前亦遭法官質疑草率。龍昨指行動前派發入境處提供的相片給同事認人,事後會收回保管,但沒點算派出和收回的數量,採取信任機制,若同事偷拍私藏也阻止不了。他拘捕被告後已用碎紙機銷毀相片。
龍說同事可在廁所觀看相片,但不能在公眾地方拿出來。他會提醒同事跟蹤警察、黑幫或暴徒時應小心,要記得警員有權搜身,同事逼不得已下可銷毀相片。本案被告為警員李潤福、警署警長葉國良及商人洪偉明。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67/17
■記者蔡少玲、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