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定明,在三大情況下可以啟動送中機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管轄確有困難」、「出現特區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以及「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提出送中要求的機構可以是國安公署或特區政府。
公民黨楊岳橋批條文空泛,憂慮香港與內地法制有所不同,送返內地受審更令被捕者失去香港司法制度保障,因一旦送中,即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後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以中國的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
楊岳橋又質疑送中程序準則,「係咪所有涉及外國嘅案件都係『複雜情況』?咩係無法執行國安法嘅『嚴重情況』?係邊個定義嚴重呢?如果駐港公署覺得好嚴重,咁特區政府可唔可以反駁話唔嚴重?」認為單單觀看條文,實難具體界定實際情況。